【顧美芬╱台北報導】台北市林先生向《蘋果》投訴,今年2月初委託永慶房屋社子直營店銷售房屋,簽約委託價為980萬元,另簽「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」明訂底價729萬元,4月房仲告知買方出價740萬元,但他覺得價格太低、拒絕簽約,5月底永慶房屋要求支付29.6萬元服務費,覺得不合理。對此,永慶房屋表示,已完成仲介服務,依約請求給付報酬。
永慶:已完成服務
台北市林先生投訴,2月初委託永慶房屋社子直營店簽専任委託銷售約,雙方簽立銷售契約書明訂售價980萬元,當天另簽「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」,訂出729萬元底價,合約載明若買方出價達前述最低價格,甲方則同意出售。
4月,業務員傳訊告知有買家出價740萬元,但林先生覺得740萬元價格偏低,不同意簽約。未料,5月底卻收到法院支付命令,6月中,他向法院提異議。
對此,永慶房屋仲介公司表示,因為已完成客戶委託居間仲介服務,所以要求依約給付服務報酬。永慶房屋社子直營店店經理陳柏翰表示,全案已由總公司統一回覆,不回應。
4月,業務員傳訊告知有買家出價740萬元,但林先生覺得740萬元價格偏低,不同意簽約。未料,5月底卻收到法院支付命令,6月中,他向法院提異議。
對此,永慶房屋仲介公司表示,因為已完成客戶委託居間仲介服務,所以要求依約給付服務報酬。永慶房屋社子直營店店經理陳柏翰表示,全案已由總公司統一回覆,不回應。
主張被誘導須舉證
消基會副秘書長徐則鈺認為,從合約載明若買方出價達前述最低價格,賣方須同意出售,賣方也簽字表示同意,之後主張被房仲誘導則須舉證,若未履約,恐有違約之虞。他建議,民眾委託賣屋前應詳閱行政院消保處相關房屋買賣定型化契約,若有額外訴求,也須載明合約中,保障自身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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