奢侈稅將於6月檢討,據了解,炒房資金已有轉戰跡象,包括非都市地區的工業用地,以及都市地區、可申請核發建造執照的畸零地,由於未納入課稅範圍,所以成為奢侈稅課稅漏洞,將是財政部檢討奢侈稅時首要要務。
其次,在政府鼓勵企業合併以提升經營綜效下,企業合併後的不動產移轉,在法律上屬於合法行為,這類移轉因並未涉及買賣和炒作房地產,財政部決定不課奢侈稅。
據了解,財政部現已委託中華財政學會進行學術研究,將舉行3場座談會,主要將聚焦關注全台自住及非自住購屋需求的變化,以及五都房價及買賣移轉棟數的走勢,來檢視奢侈稅的實施成效。
財政部賦稅署昨(10)日發佈新解釋令,單身族群因換屋需求而持有兩戶自用住宅,在符合未出租、未供營業用的條件下,出售其中一戶自用住宅後,所有權人必須在三個月內完成戶籍登記,才能免課奢侈稅。
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,出售短期持有的不動產,能排除課徵奢侈稅的自用住宅,必須符合:名下僅有一屋、自住、無出租且無營業、辦妥戶籍登記等4大法定要件,缺一不可,出售時不論持有年限長短,都不必擔心負擔奢侈稅。
不過,有換屋需求的單身族,名下同時持有兩戶自用住宅,將面臨戶籍只能登記在其中一戶的問題,若在二年內出售自用住宅,是否要課奢侈稅,常產生課稅爭議,財政部因此發佈解釋令。
許慈美表示,擁有兩戶房產的單身族,最好在出售其中一戶房產時,將戶籍留在原房地(即最先擁有的那一戶),在決定好出售的房產後,無論是賣原房地或新房地,都必須在出售房產的三個月內,將戶籍遷移到現有自用的房地,才能免課奢侈稅。
南區國稅局發生一宗個案,甲為單身成年男子,99年5月在台南購入A房地,8月將戶籍遷入,同年11月又再購入B房地,兩戶房地在持有期間未供營業或出租使用,甲並在100年7月將A房地出售,同年12月戶籍才遷入B房地,詢問是否可適用排除課稅?
財政部表示,依據新解釋令規定,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之原房地(或新房地),應於出售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,將戶籍由原房地(或新房地)直接遷移至新房地(或原房地),可免課奢侈稅。
其次,所有權人購買新房地後、出售原房地前,戶籍已由原房地遷移至新房地,或購買新房地後戶籍遷入前,即因調職及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,以致在出售時仍設籍在留供自住的房地,也能排除在課稅範圍外。
財政部強調,在發佈解釋令前的未核課確定案件,所有權人已於稽徵機關調查前,將戶籍由出售之原房地(或新房地),直接遷移至新房地(或原房地)者,可不受三個月內遷移戶籍的規定。
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,單身族群因換屋需求而同時持有兩戶自用住宅,在符合未出租、未供營業用的條件下,出售已設籍房地後,必須在三個月內將戶籍遷入另一房地,才能免課奢侈稅。
根據奢侈稅條例規定,所有權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自用住宅,免課奢侈稅;若因換屋而同時持有二戶房地,自新房地完成移轉登記起一年內出售原房地,也可免奢侈稅。
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,二○一○年五月,一位單身人士買下一屋自住,八月入籍,不久後即想換屋,當年十一月又買了新房;隔年七月賣掉原有房屋,十二月才遷至新居,並完成戶籍登記。
許慈美說明,「自用住宅」是以戶籍登記為要件,夫妻若換屋,其中一人可先遷戶籍至新居,另一人設籍於舊居,只要舊居及新居均符合自住條件,就不會被課徵奢侈稅。
以上述案例而言,該民眾雖持有不動產未滿兩年即出售,但確實是單純自住換屋,而非為了炒房而轉手,只是礙於單身的身分,無法同時在兩處設籍,因而仍免課奢侈稅,但這樣的案例屬於極少數。
不過,賦稅署昨發布解釋,做出更明確的規範,規定單身者因換屋需求而持有兩戶自用住宅,出售已設籍房地後,須在三個月內將戶籍遷入另一房地,才能免奢侈稅;但此規定不溯及既往,在稅捐機關調查前已遷移戶籍者,不受此限。
至於為何規定三個月內完成戶籍登記?賦稅署官員解釋,一般民眾申報土增稅到核定的時間,共約五十天;若有爭議,可有一個月申訴期,加起來約八十天,為了作業時間充裕的考量,故定為九十天。